車輛租賃合同基本介紹
車輛租賃合同是指在約定時間內,租賃經營人將租賃汽車(包括載貨汽車和載客汽車)交付承租人使用,不提供駕駛勞務的經營方式。汽車租賃的實質是在將汽車的產權與使用權分開的基礎上,通過出租汽車的使用權而獲取收益的一種經營行為,其出租標的除了實物汽車以外,還包含保證該車輛正常、合法上路行駛的所有手續與相關價值。不同于一般汽車出租業務的是,在租賃期間,承租人自行承擔駕駛職責。汽車租賃業的核心思想是資源共享,服務社會。
車輛租賃合同主要內容
租賃當事人
出租人:出租物件的所有者,擁有租賃物件的所有權,將物品租給他人使用,收取報酬。
承租人:出租物件的使用者,租用出租人物品,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的費用。
租賃標的
租賃標的指用于租賃的物件。
租賃期限
即租期,指出租人出讓物件給承租人使用的期限。物品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。超過二十年的,超過部分無效。
租賃期間屆滿,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,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。
租賃費用
即租金,是承租人在租期內獲得租賃物品的使用權而支付的代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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