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條 為進一步增強服務意識,提高辦事效率,改善發展軟環境,根據有關法律、法規、政策及《施甸縣服務承諾制》,結合我鎮實際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xx鎮各級黨的機關、國家機關、政協機關、人民團體,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的、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企事業單位(以下統稱單位)及其公務員或工作人員。
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服務承諾制,是指各單位根據職能分工和工作要求,對服務的內容、程序、時限以及服務標準等事項向社會作出公開承諾,并嚴格按照承諾辦事的制度。
第四條 服務承諾遵循依法、誠信、公開、高效、便民的原則,以提高公共服務水平、效率和公眾滿意度為目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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